兩高發布:從嚴懲處往生豬等畜禽中注水 添加瘦肉精等行為--中國畜牧獸醫學會
  • 當前位置:首頁 >> 科學普及與食品安全 >> 科學普及與食品安全
    兩高發布:從嚴懲處往生豬等畜禽中注水 添加瘦肉精等行為
    2022/1/7 16:08:01    新聞來源:總臺央視記者 李文杰 李明報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天(2021.12.31日)聯合對外發布《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釋》對往豬肉里注水、添加"瘦肉精"等犯罪的定罪處罰作出了規定。最高法介紹,《解釋》體現從嚴懲處的政策導向。通過修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其他嚴重情節"的認定標準等,加大從嚴懲處力度。

    從嚴懲處往生豬等畜禽中注水 添加瘦肉精等行為

            近些年來,一些不法分子為了賺取黑心錢,給進入屠宰相關環節的生豬等畜禽惡意注水,導致大量注水肉流向百姓餐桌,為人民群眾深惡痛絕。更為惡劣的是,不法分子為了增加保水效果,在注水的同時還注入藥物,藥物殘留則進一步增加了食品安全風險。不法分子還不斷翻新藥物配方,既有"瘦肉精"類的禁用藥物,也有獸藥、人用藥,還有不法分子自己配制的化學物質?!督忉尅芳哟髮Υ祟惙缸锏膽椭瘟Χ?,第十七條第二款對畜禽屠宰相關環節注水注藥行為的定罪處罰作出明確規定。

           根據該條款,對于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藥物的,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對于使用獸藥的,如果肉品中獸藥殘留量超標,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可按照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對于肉品中獸藥殘留量雖然不超標,但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可按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長 安翱:根據該條款,僅查明有注水行為的,對于注入污水,造成肉品微生物等污染物超標的,可按照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對于肉品污染物雖然不超標,但肉品含水量超標,且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可按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對于肉品污染物和含水量都不超標,不能認定為犯罪的,可由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實踐中,畜禽注藥后,由于藥物代謝原因,往往難以從肉品中檢出藥物殘留,進而造成取證難、鑒定難、定性難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長 安翱:根據《解釋》規定,在屠宰相關環節只要證明有注藥行為,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即可按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解釋》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不僅適用于畜禽進入屠宰場后的屠宰環節,還適用于屠宰前的運輸等相關環節。

    此外,對畜禽注水注藥違法犯罪通常發生在私屠濫宰窩點,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我國實行生豬定點屠宰,因此私設屠宰廠(場)屠宰生豬行為違反了國家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長 安翱:對此,《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私設生豬屠宰廠(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可按照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通過這些規定,實現對此類犯罪的全鏈條、全方位懲治,讓老百姓吃上放心肉。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農展館南路9號博雅園1-106室 電話:010-85959009/10 傳真:010-85959010 
    中國畜牧獸醫學會 版權所有 電子郵箱:caav2011@163.com
    ICP備11031668號

    京公網安備 11010502034861號

     技術支持:北京中捷京工科技發展有限公司(010-88516981)